一位律师眼中的《我不是潘金莲》作者: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汪锋律师 刘震云先生的文章,一贯用大量的心理描写,用极绕口的方式写作,且会将大量看起来无法的事件互相联系起来,读起来令人欲罢不能。《我不是潘金莲》在书名上与《我是刘跃进》堪称姊妹书名,但《我不是潘金莲》情节上更加清晰、简略,内容上更具有现实意义。该书所记述的人物与情节称得上全部为普通人的世界。 关于法院的问题: 为了使本书的情节特别是起因具有不可归责性,因此本书的起因用了一个情理上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是法院或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本书主人翁李雪莲所主张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无法解决,法院也不应当立案。如果真是由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问题也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而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且离婚案件原、被告均应当出庭,不能仅仅委托律师出庭。 作为文学作品,本案对于法律程序的描写还是有一定的水平的,但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毕竟本书不是一部法律书籍,而是一部文学作品,作为文学作品有时出于情节的需要会改变法律上的规定,是可以理解、容忍的。从书中的情节讲,法院的主要问题倒不是由于案件或法律的问题,而是由于法官个人的素质问题而导致,甚至是由于法官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在现实中存在着广泛的基础。同一个案件,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庭、甚至不同的法官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也是书中描写的法院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同一事件做出的不同做法的现实基础。 关于上访: 上访的问题是本书的主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于上访均予以重视。法院在各级同级人民政府的心目中属其下属机构,因此在书中,县长可以对法院院长随意指使,法院院长对县长言听计从。特别是前几年一旦包括催收公粮、计划生育等集体行动,法院要派员参加,法院的独立性基本不存在。现在在大量拆迁等问题中政府也要求法院参加。由于法院身份的不中立,导致群众对于法院的问题要求政府处理存在现实基础。在本书中,存在的最大疑点是中央某领导的做法,令人无法相信,首先是李雪莲进入人民大会堂的行为无法实现,即使进入在未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不会惊动中央领导,秘书也不会将此事件告知领导,且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央领导不会过于明确地对此事件表态。事后将市长等免职缺乏法律与情理上的支持。 关于劝访问题: 对于劝访问题,书中所写存在虚写,虽然我本人更愿意希望作者更多描写部分领导的丑陋嘴脸。对于压制上访的做法现实中有时比书中要严重地多,已经由劝访、接访变化为截访,堵访。甚至以罗列各种罪名对上访人员定罪、劳教、行政拘留,书中所写的拘留未分清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这也是群众无法分清的,取决于当权人员的随意性,大概也是作者无意中的真实做法吧。 关于上访的意义: 对于一般事件而言,不应当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因为一旦踏上上访之路,如未达到目的,则很难停止上访的脚步,由此而付出的时间、精力、资金是必然的、巨大的,而结果却存在各种可能性,充满了偶然。本人在接待案件当事人过程中,对于部分无上访意义却执意多年上访人员的的做法予以否定的态度是明确的,一定要想方设法打消其想法与做法,对于相信本人特别是尚未真正走上上访之路的当事人而言,一般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今后的人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劝访主体: 本人在本书中看不到基层政府(乡镇政府)在劝访中的作用,也看不到基层组织即村委会,及邻居、亲友、乡绅的影响。基层政府即乡政府的乡长只是出于被动而应市领导的要求邀请李雪莲吃过一次饭。在现实中,基层政府,各基层组织,包括邻里、亲友、乡绅等作用是巨大的,不容忽视的。因此他们对上访人知根知底,且上访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对他们造成直接的不良后果,身份比较中立,较易取得上访人的信任。书中倒是出现了一位吴大头,相当于李雪莲的邻里、亲友关系。实际上其几乎取得了李雪莲的信任,如果不是由于电话暴露了真相,本书中李雪莲的问题倒能够解决,且属根本性、喜剧性结果。本人相信吴大头对李雪莲的结婚是情愿的,也是积极追求的,吴大头对其儿子的工作问题也是关心的,积极操作的。这也是文学作品的曲折性、戏剧性体现。但对本书而言,吴大头的解决方式倒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好结局的。 可惜,本书不是喜剧作品,而是用文学的方式描写现实问题,法律问题,属现实主义且带有悲剧性质的作品,虽然行文上带有喜剧特点,李雪莲的问题结果不是由吴大头解决。而只能以李雪莲欲自杀解决。但本书的最后并未让李雪莲自杀成功,而是将悲剧作为喜剧看待。纵观本书,可以讲是用喜剧的行为书写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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